理论
2005年 第 09 期
总第 378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探析

作  者
钟 强 楼海淼 林书顺

作者单位
福州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 注册会计师作为“不吃皇粮的经济警察”,随着社会地位的日益提高和社会作用的日益增强,面临的被控诉讼案件也急剧增加。我国目前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条款侧重于行政和刑事责任,而更让广大社会公众关心的是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特别是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在此,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探析。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第三者   民事责任

      目前,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存在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倾向,这不利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也不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投资者的利益。作为“不吃皇粮的经济警察”,注册会计师在被审计单位破产后,是否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呢?如果要承担民事责任,应该如何承担?本文将就相关问题进行探析。
  一、关于第三者的界定
  自从我国开展注册会计师审计以来,社会各界对第三者的范围并没有准确、全面的认识。笔者认为,作为“第三者”应该具有如下特征:
      1.审计合约签署双方之外的人。换句话说,第三者只能是除注册会计师为接受委托人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而订立的审计合约的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
      2.合理信赖注册会计师服务成果的信息资源消费者。由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服务成果是具有广泛鉴证功能的专业意见,对于证券市场的潜在投资人、债权人、银行、财务咨询机构等来说,注册会计师的服务成果有利用价值,因而他们是信息资源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