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6 期
总第 36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企业计缴“价格调节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会计处理

作  者
王新华

作者单位
湖北阳光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摘  要
     根据我国《物价法》和《航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可以向企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时按应纳流转税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笔者在审计执业过程中发现,企业在计提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也称平抑物价基金、副食品价格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也称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时存在以下不同方法:
  1.应缴“价格调节基金”会计处理的三种方法:①借:营业外支出;贷:其他应交款(或其他应付款)。②借:管理费用;贷:其他应交款(或其他应付款)。③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其他应交款(或其他应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