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6 期
总第 36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

作  者
方光正

作者单位
郑州

摘  要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规定,在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依据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依据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亏损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损益调整)”科目。上述会计处理方法从记账原理上看似乎很有道理,却与实际不符,因为被投资单位报告年度的净损益在下一年的1 ~ 2月份才能核算出来,到2月底或3月初才向投资企业报送,而投资企业不可能等到被投资单位核算出净损益后才根据其净损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然后再进行年终调账、结账和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工作,所以从核算时间上来看,现行会计制度对损益调整的上述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客观实际。为了能及时地进行年终调账、结账和编制年度会计报表,笔者认为,投资企业应将依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业务作为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其理由有两点:一是该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或日前已经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得以证实;二是该事项可能对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可设计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