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4 期
总第 500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浅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企业的影响

作  者
朱毅芬 余大杭 黄挺顺

作者单位
福建泉州

摘  要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这是继“两税”合并后,我国税制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
      新条例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①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②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③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了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免税的规定。④将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⑤延长纳税申报期限。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降低征收和纳税成本,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
      新条例对企业的影响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