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6 期
总第 36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学术交流
论法务会计的法律事项

作  者
谭立

作者单位
浙江财经学院

摘  要
      法律事项在法律和会计的现有概念体系中均不存在,作为一个新概念,它是沟通法律与会计的中间桥梁,是法务会计的中心概念,据此可构筑科学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一、法律事项是法务会计的服务对象
  法务会计是在社会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形成的会计界对法律界的专业支持,它弥补了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处理案件或纠纷时所遇到的会计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不足。从法务会计的含义来看,它是会计专业人员为处理案件或纠纷等法律事项所提供的会计业务服务。这种专业服务根据所要处理的法律事项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可分为诉讼服务与非诉讼服务两类。由于法务会计是为处理法律事项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事项构成法务会计的服务对象。实践中,一般是法务会计人员接受法官、律师、当事人等的委托而提供专业服务,这些人也是法务会计的服务对象。为便于区别,可将前者称为法务会计的事项服务对象,后者称为法务会计的人员服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