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4 期
总第 500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准确把握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得扣除项目的相关规定

作  者
刘晓伟

作者单位
河南邓州市国税局

摘  要
      2008年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原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并且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则的同时,明确了禁止扣除和特殊扣除项目。禁止扣除项目又称为不得扣除项目,涉及面广,不好把握,在实务操作中极易出错,从而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本文整理了与此相关的注意事项,以期对大家有所裨益。
  1. 股息、红利不能混入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纳税人应当准确区分投资收益项目与工资、薪金支出项目,如某些企业经营者本身又是投资者,就要注意通过完善公司章程、红利分配制度以及制定合理的工资薪金计算办法来规避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了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只要具有合理性就可以扣除,但此项政策不能被滥用。
      纳税人应认真审核工资、薪金支出项目,对于如分红、借款利息支出等与受雇无关、不具有合理性的支出项目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项目列支,在接受税务检查时应能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避免企业效益很好却违背公司章程长期不分红且高管(也是股东)拿高薪的现象出现。另外,对于有部分职工参与入股的企业,要注意同工同酬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