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3 期
总第 35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会计处理浅析

作  者
周志明

作者单位
重庆大新药业股份公司

摘  要
      《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作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规定》的出台,对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起到了限制作用,从而提高了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但笔者认为其中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在此提出与大家探讨。
  一、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所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的账面价值时,会计上确认收入和应交税金的问题
  《规定》只对实际交易价格高于账面价值的出售作出了会计处理的规定,对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出售仍按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所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的账面价值,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作了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方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