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3 期
总第 35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谈建造合同准则存在的问题

作  者
李祥义

作者单位
西安

摘  要
      一、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准则》)采用收入确认与工程结算分离的做法。对于跨年施工且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合同收入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的,从理论上讲,合同完工进度的计量比较可靠,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合同收入较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但是,《准则》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会产生两个问题:①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合同收入与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之间可能存在差额,尤其当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合同收入与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作量签证单”签证的收入不一致时,并没有协调两者差异的例外管理规范。②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合同收入与合同收入相对应的债权资产容易脱节,导致收入确认与资产确认不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