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5 期
总第 36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企业纳税人身份不能选择

作  者
李和生

作者单位
四川大西洋集团公司

摘  要
      当前,理论界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企业纳税人身份能够选择,企业可以根据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来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质疑。
  关于企业如何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进行选择有如下三个判断方法:一是根据增值率来判断。即依据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的不同,计算出二者的平衡点。当企业的增值率低于平衡点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反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二是根据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占销售额的比重来选择。即依据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的不同,计算出二者的平衡点。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占销售额的比重大于平衡点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反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三是根据企业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进额的比例来判断。道理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