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4 期
总第 500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研究

作  者
张英明

作者单位
江苏徐州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的判断采用了“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控制地”相结合的标准,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登记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控制地”。实际管理控制地,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开会场所、董事会的开会场所以及实际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实际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外资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享受非居民企业拥有的税收优惠待遇,就要注意不仅要在国外注册,而且还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比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要在国外举行,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在国外做出,或在国外设立重大管理决策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