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4 期
总第 500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谈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作  者
熊 彬

作者单位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摘  要
      实践中,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房地产纳税人的一大难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同一清算单位中的“公共”部分如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等涉及分配问题;为了将开发的普通住房与其他房地产分开核算,要将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在普通住房与其他房地产之间进行分配;对尚未销售的部分,还要将房地产开发的成本费用在已销售与未销售之间按建筑面积进行分配。特别是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对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如土地征用费、土地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等,要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按清算项目占地面积占房地产开发总占地面积的比例等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应扣除的金额。下面举例说明:
  例:某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A公司”)于20×6年一次性征地100 000平方米。根据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宅小区的整体规划,计划在该宗土地上分五期共开发商品房20栋,所开发商品房总占地面积为50 000平方米,其中一期开发工程占地面积为10 000平方米。一期开发的商品房总建筑面积为200 000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的总建筑面积为60 0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