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0 期
总第 506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之会计处理

作  者
吴风奇

作者单位
湖南工业大学

摘  要
      售后租回,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租回。《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将售后租回交易分为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和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两类。
  一、《租赁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会计处理的规定
  《租赁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