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0 期
总第 506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试析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作  者
李峦松

作者单位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
      一、免抵退税政策的实质
  1. 出口退税的一般原理。实施出口退税政策的目的在于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即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免抵退税是出口退税的一种方式。按照增值税的原理,实行零税率有三种方法:一是对生产出口商品企业的外购原材料免税,出口销售也免税;二是对出口销售免税,退还出口商品外购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三是出口销售不免税,全额退还出口销售的销项税额。我国增值税实行的是凭发票抵扣制度,出口退税遵循“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基本原则,加之有关出口的政策性因素,退税率与征税率有时不完全一致。
  应当指出的是,出口退税政策中的“抵”与“退”对企业而言只是结算方式不同,经济利益上没有差别。如果将企业应纳的增值税视为企业欠国家的债务,将国家应当退还给企业的增值税视为国家欠企业的债务,无论是企业先全额缴税再由国家予以全额退税,还是先相互抵消再向对方支付或收取差额,最终结果都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