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2 期
总第 358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探析

作  者
杨立芳 胡 梅

作者单位
新疆财经学院

摘  要
      一、企业接受捐赠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有关问题解答(三)》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做了规定,即: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库存商品”、“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企业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如果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的入账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按已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