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2 期
总第 358 期
财会月刊(综合)
改革与发展
以EVA计量经理人剩余索取权刍议

作  者
张 萍 幸 倞

作者单位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 广东金融学院

摘  要
       一、经理人剩余索取权的计量
  剩余控制权是指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与剩余控制权相对应的是剩余索取权。企业剩余索取权是指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后的余额的要求权。
  张维迎在《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中指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逐渐认识到企业所有权只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归谁所有由状态而定。我们可以假定x为企业的总收入,w为应该支付给工人的工资,r为对债权人按合同支付的本金及利息,π为股东所满意的利润,t为税收。如果x<w,则工人最先拥有剩余索取权,工人成为所有者;如果w≤x<r+w,则债权人是所有者;如果x≥w+r,则股东是所有者;如果x≥w+r+π,则经理人是所有者,拥有最后的剩余索取权。我们将x≥w+r+π这个不等式变形,写成x-w-r-π≥0,并将国家征收的税收考虑进来,则应该是x-w-r-t-π≥0,即企业总收入-工人工资-应偿还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税收-股东所满意的利润,剩余部分为经理人拥有的剩余索取权。经理人的剩余索取权实际上是经理人创造的利润与股东期望的利润之间的差额。因此,经理人剩余索取权的计量有两个要素,一是经理人创造的利润,二是所有者期望的利润。下面我们对这两个问题分别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