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9 期
总第 515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事业单位融资租赁会计核算之我见

作  者
周秀英

作者单位
浙江诸暨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

摘  要
  固定资产是事业单位发展的重要经济资源,是保证事业单位开展各项工作的物质基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增加的形式有购建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等。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其原始价值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输费、利息等支出确定。事业单位取得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固定资产和其他应付款。在支付租金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增加固定基金,列作当期支出,并冲减其他应付款和银行存款等。笔者认为,这样进行会计核算不够科学、合理,下面举例加以说明。
  例1:某医院年初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专用设备。双方协商设备的租金为24万元,分8年付清,在每年年末支付。该设备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为10 000元。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此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取得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250 000元;贷:其他应付款240 000元,银行存款10 000元。每年支付租金时,借:其他应付款30 000元;贷:银行存款30 000元。同时,借:事业支出30 000元;贷:固定基金3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