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2 期
总第 35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事业单位不应再提取修购基金

作  者
杨娟华

作者单位
江苏南通

摘  要
      在当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操作过程中,《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贯彻〈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中关于提取“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发展的要求,应予以取消。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按核定的比例提取,直接列入支出。《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必须提取修购基金,并明确了提取的方法和比例,规定提取的费用在“事业支出”科目下的“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等额列支,同时规定事业单位单项在5 000元(不含5 000元)以下的修缮支出、单项在2 000元(不含2 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超过上述限额的在“修购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