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9 期
总第 515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六种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作  者
朱先娥

作者单位
诚通集团南方金属有限公司

摘  要
  公益性捐赠是一项社会公益行为,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但在企业所得税上,并非因为企业是为了公益事业就一律全额税前扣除。因为企业捐赠的多少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基,进而影响国家财政收入。所以,不允许公益性捐赠全额税前扣除主要是基于三方面的原因:一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二是为了税收征管的需要;三是为了规范捐赠企业和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的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等有关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以下六种情况下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1.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包括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特殊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以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的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