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2 期
总第 35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中美应收债权出售业务会计处理之比较

作  者
杨亚西 杨 波

作者单位
安徽财经大学 东北财经大学

摘  要
      应收债权融资已成为企业广泛运用的融资方式。除了以应收债权作为担保品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外,还可以通过出售、贴现应收债权来实现表外融资。对于应收债权的担保借款和贴现借款,中美会计处理方法是一致的。而对于应收债权出售融资,中美会计处理方法则存在差异。本文将对此进行比较分析。
  一、中美会计处理的异同
  我国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指出,如果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相关的经营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协议不附有追索权(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其所售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来承担,企业应将无追索权应收债权出售交易作销售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如果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中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约定金额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其所售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由企业来承担,企业应将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交易作质押借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