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9 期
总第 515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09 问题解答之七(058 ~ 066)

作  者
王建安  王洪芳  纪宏奎  王学军

摘  要

   058. 我公司是商品流通企业,由于销售商品时发生的部分费用是由我公司替供货商代垫的,提货时供货商开出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据给我公司。请问,我公司在收到这些票据时应如何做账?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贷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由此可知,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于你公司的代垫费用,应计入销售收入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