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1 期
总第 355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作  者
曹 慧 张 亮

作者单位
石家庄经济学院 河北农业大学

摘  要
      在会计实务中,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存在的问题影响了增值税会计本身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笔者就此谈几点看法。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1.“应交税金”科目的经济属性含混不清。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实现的利润,要按照规定向国家交纳有关税金,并对应交的税金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记入“应交税金”科目。这些应交的税金在尚未交纳之前暂时停留在企业,形成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交的增值税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规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交纳的增值税、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以后各期的销项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增值税。由此看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若有借方余额则表示存在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而进项税额是货物总价的组成部分,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性质上属于企业的流动负债,于是就形成了“应交税金”科目的两个经济属性,一个是资产,一个是负债,使得该科目的经济属性变得含混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