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1 期
总第 355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  者
李蕊爱

作者单位
山西财经大学

摘  要
      一、《企业会计制度》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及披露的有关规定
  1.对不同情况作出了不同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简称《制度》)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
      《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