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1 期
总第 355 期
财会月刊(综合)
理论与探索
负商誉性质之我见

作  者
刘非菲

作者单位
东北财经大学

摘  要
      所谓负商誉,一般是指企业并购时买方支付的价款小于被并企业单个资产公允价值之和的价值。关于负商誉的性质,理论界的看法不一,本文试对此作一探讨。
      一、关于负商誉性质的不同观点及其分析
  1.递延收益观。这种观点认为,主并企业以低于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收购,实质上是获得了一笔递延收益,应在以后期间与付出的代价进行配比,加以摊销。
      这种观点没有考虑到用发行股票方式并购时,负商誉是风险转移的结果,企业将来的经济利益减少还是增加是不确定的,承担者是主并企业还是主并企业和被并企业两者也是不确定的;将差额直接计入递延收益,分期确认,虚增资产,漏列负债,虚增利润,从而增加了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且没有考虑到是否含有庞大离退休费用等未入账的隐性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