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1 期
总第 35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对承兑汇票会计核算的改进

作  者
张 鹏

作者单位
河北省农机集团公司

摘  要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对于收到的承兑汇票的处理无外乎三种:贴现、背书转让和到期收款。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收到承兑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不考虑带息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时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期末资产负债表上“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承兑汇票,已向银行贴现和已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不在此项目列示,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已贴现的票据。
      会计制度规定的承兑汇票核算方法看似简单明了,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两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