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9 期
总第 37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商榷意见
对几项纳税筹划的商榷

作  者
罗 勇

作者单位
重庆

摘  要
  《财会月刊(会计)》2005年第4期刊登了林风霞同志的《盘盈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浅见》(以下简称《林文》)和张艳纯同志的《谈会计政策选择的纳税筹划》(以下简称《张文》),笔者认为,两文中均有与现行所得税法不符的地方。
  一、关于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林文》认为这一规定会造成对同一收入重复征税的情况,为此提出了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接受捐赠方可以要求捐赠方不捐赠固定资产而捐赠现金,然后用该现金以公允价值购买固定资产。其实,税法已经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订,《林文》提出的纳税筹划方案已没有意义。
  2003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