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9 期
总第 37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现金流量表中的所得税

作  者
张国清

作者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准则》),所得税付款或者退款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包括与投资或筹资活动相关联的损失或利得对所得税的影响。类似地,某些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或筹资活动对所得税的影响,也包含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中。因此,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受到了投资或筹资活动所得税影响的“污染”。为了规避这种“污染”,笔者建议修订准则,要求在现金流量表中摊配所得税。通过摊配,所得税效应将与交易和事项本身在同一部分报告,使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得以精确呈报,每类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都反映为税后现金流量,从而增加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一、现金流量表准则中的“三分法”
  《准则》将现金流量分为与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并要求在现金流量表中分别列示这三类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也即所谓的现金流量“三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