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9 期
总第 37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现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简评

作  者
司振强

作者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督局

摘  要
   为规范和加强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保护信托财产安全,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政部颁发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简称《核算办法》),并从2005年1月起在涉及信托业务的所有相关单位及信托项目中实施。
               (一)
  《核算办法》明确了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主体,对信托业务的确认、计量、终止、报告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并分别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角度具体规定了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程序,使得信托业务的操作有规可循,这样做必将提高信托当事人企业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
  1.明确了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主体。2001年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信托公司的自有资产与信托资产应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应分别按项目设置信托业务明细账进行核算管理。但该规定仍未就信托业务的会计主体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核算办法》明确规定,信托项目应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前提,独立核算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各信托项目应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