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1 期
总第 35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作  者
李明辉

作者单位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否则就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是一种侵权行为。但由于证券交易具有特殊性,因而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本文拟对此进行简单论述。
  一、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原告的确定
  一般来说,只有受虚假陈述影响,实际购买或者出售了证券并遭受了损失的投资者才有权提起诉讼,也即必须是股票交易的买方或者卖方才有权提起诉讼。
  具体而言,可以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的条件包括:①善意的投资者。世界各国证券法都规定,因信息公开文件内容虚假或隐匿而遭受损失的受害者要求民事赔偿时,必须证明其本身为善意。善意是指受害者不知财务报告内容虚假或隐匿,即其损失是因信赖财务报告不实陈述所致。②买卖证券。只有买卖证券的人才能获得赔偿。因为若不加以限定,将导致滥诉。③信赖该报告。只有所受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