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12 期
总第 38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关于借款费用准则若干问题探讨

作  者
李志伟

作者单位
郑州

摘  要
      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准则》)对于规范企业借款费用的核算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笔者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本文就此作以下探讨。
  一、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额时,累计资产支出的上限问题
  按照《准则》的规定,企业要计算固定资产专门借款费用资本化额,首先需要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这就涉及到累计资产支出的上限问题。企业是以银行借款的本金(或债券的面值)还是以期初银行借款(或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或者期末银行借款(或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累计资产支出的上限呢?对于这个问题,《准则》明确规定,对涉及银行借款的内容以银行借款的本金为累计资产支出的上限。但对发行债券筹资的情况,《准则》未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