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213×90
213×170
    

    发行部:027-85777701
    85777703(传真)
    稿件室:027-85777738
    投 诉:027-85777739

首页 > 疑难解答 > 正文
预售环节缴纳的意向金、订金、认筹金是否作为预缴增值税计税依据?
更新时间:2017年12月6日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预收款预缴增值税。预收款是指房地产企业实际取得的售房款,应包括定金以及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和全款。房地产企业收取的意向金、订金、认筹金不属于预收款范畴,不需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