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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年底组织员工去旅游,旅行社只承担景点门票及住宿费,途中发生的餐费及交通费由公司另外自行支付。请问:公司另外支付的餐费及交通费,是否需要合并到员工工资去扣缴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2017年6月19日 

贵公司组织员工免费旅游,因此发生的旅游费、餐费和交通费等应与员工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1号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