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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因产品升级,近日对一条淘汰的生产线设备进行了变卖处理,该设备于2005年购置,账面净值为685.6万元,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353.07万元。请问对该项资产亏本处置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如何申报扣除?
更新时间:2017年6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称《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还明确,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还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据此,对你公司已实际处置转让生产线设备发生的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可以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