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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混合型的服务企业(以运动为主题的公园),主营运动场地的租赁、运动服饰的销售、餐饮服务等。本公司有预售会员卡,会员卡是一卡通(无法判断未来消费的内容),可以买商品也可以消费运动场地和用餐。请问:“营改增”之后这部分的预收账款应该怎么纳税?应该是售卡的时候全部开票缴税,还是等消费的时候再开票缴税?
更新时间:2016年12月6日 
(1)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贵公司预售会员卡属于尚未提供服务的预收款项,不确认营业收入。贵公司不用就会员卡余额在“营改增”后补交营业税,而应当在客人消费时根据客人消费的具体项目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贵公司在“营改增”之后预售会员卡时客人要求开具发票的,应当在开票时交税,否则应当在客人消费时开票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