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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物药品制造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台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每年计提折旧,租赁期满后设备所有权转移给企业。该企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列举的“六大行业”之一,设备又是专门用于研发,应该既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又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那么,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能否同时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呢?
更新时间:2016年12月6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需要注意的是,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即使租赁期满后所有权转移到承租方,它也是租赁,不属于购进的范畴,因此不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该文件没有区分购入固定资产还是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承租方计提折旧,因此符合条件的此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文件同时规定: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允许加计扣除。这里特别强调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是因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之前已经加计扣除,租赁费就不能再加计扣除了。综上所述,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能加速折旧,但符合条件的折旧费可以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