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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发土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与已开发土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会计处理是否一致?
更新时间:2012年2月20日 

未开发土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与已开发土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会计处理是否一致?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外,其他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均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因此,未开发土地如果属于已出租的或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计提土地使用税时,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否则记入“管理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