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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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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