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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哪种观点正确。
更新时间:2011年8月11日 
我们是一家军工科研单位,主要承担军工科研任务和军品小批量生产。取得的科研所得(科研收入减科研成本)根据《军工科研单位会计制度》构成事业结余。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科研收入全部为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在流转税处理上,科研收入属于技术开发收入,按政策规定免征营业税,请问这部分免征的营业税是否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取得的军品利润根据《军工科研单位会计制度》构成经营结余。在流转税处理上,如果企业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办理了军品鉴定合同,就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军品利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另一种观点认为所有的军品收入都属于国家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不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哪种观点正确。
      答:对于军工科研单位,个人认为除了国家拨款这一块属于不征税收入外,其与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取得的收入和军品收入,应该和普通企业一样,属于所得税的征税收入。至于免征的营业税属于补贴收入,应并入所得税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