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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购发票,如果我们可以从供应商处取得发票复印件,那么采购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更新时间:2011年8月11日 
企业将全月的会计原始凭证快递给代理记账公司。但是快递途中,这个快递包丢失。其中的原始凭证包括采购发票、销售发票、差旅费发票、银行水单等(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请问:①对于采购发票,如果我们可以从供应商处取得发票复印件,那么采购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②如果采购发票和差旅费发票无法取得发票复印件,用什么办法申请税前扣除?③上述情况是否还有其他的涉税影响?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申报扣除要有真实、合法的凭证。原始凭证丢失,如果能证明该支出的真实合理性,则也应当是可以扣除的。
      (1)企业取得的采购发票可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参照该规定,取得相应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应当可作为合法的凭证记账,申请税前扣除。由于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无需申请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普通发票丢失,同样,如果能取得发票复印件,也可证明该支出的存在,应当也可以在税前抵扣。由于相关问题各地地方税务局一般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申报扣除前还应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2)无法取得发票复印件,该支出发生的真实合理性就难以证明,按规定是不应当在税前扣除的。
      (3)涉及收支的凭证丢失,对所得税会造成影响。销售发票丢失,销售额的确定也会受到影响,小规模纳税人不用抵扣进项税额,但增值税额是根据销售额确定的,因此也会受到影响,相关的还有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王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