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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1年8月11日 
我公司属于政策规定的试点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现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如何处理?
      答:企业集团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的规定执行。该公告规定:
      (1)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2)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如下:
      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
      综上所述,可以分配给集团内成员企业(包括总部)继续弥补的亏损是,企业集团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并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以参与分配亏损的企业为,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具体分配的亏损额按上述公式计算,并且要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王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