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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当年没有收入,那当年发生的招待费是否可结转下年按比例在税前扣除?
更新时间:2011年8月11日 
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当年没有收入,那当年发生的招待费是否可结转下年按比例在税前扣除?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如果当年没有销售收入,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至于能否结转到下年度,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没有作规定,个人认为不能结转到下年度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