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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中,是否应申报此笔收入?
更新时间:2011年8月11日 
甲公司2010年5月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受托生产一条价值1 000万元的生产线,按合同规定先收30%的款项。2010年10月乙方在甲方厂房初步验收后再付40%的款项,甲方发货,然后在乙方调试组装。2011年5月乙方最终验收合格。请问: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中,是否应申报此笔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因此,你公司应该在2010年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申报此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