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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没有调整,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责令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更新时间:2011年8月11日 
A公司用银行借款500万元暂借给B公司,时间2个月,B公司到期按协议还给A公司500万元,B公司实际也没有支付利息给A公司。请问这种情况下A公司是否应调整相应的财务费用?如企业没有调整,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责令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捐赠给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A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B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王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