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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收取的成本差价款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更新时间:2011年8月11日 
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企业。我公司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专门用于安置其他地块上的拆迁户。我公司与拆迁户签订的购房合同单价为1 800元/平方米(该定价为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因最近几年建筑成本上升,现我公司的建筑成本已达3 000元/平方米。
      对于成本价与购房合同价之间的差价1 200元/平方米,拆迁户所在的原拆迁地块的用地单位将此部分差价补付给我公司,请问,收取的成本差价款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公司作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应以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在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拆迁户后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计算营业税。因此,收取的差价款应缴纳营业税。(王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