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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投资担保企业,我对投资担保企业的会计制度不太熟悉,请问:
更新时间:2011年8月11日 
我公司是一家投资担保企业,我对投资担保企业的会计制度不太熟悉,请问:
      (1)“担保机构应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是否表示每月可以按“担保收入×1%”来提取“风险准备金”并在“营业费用”中列支。
      (2)“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如何计提?这两个项目均可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的规定: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也就是说,这两个项目都是按年计提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王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