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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公司是否符合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更新时间:2011年8月11日 
我公司经营处理废线路板及覆铜板边角料等。厂家物料因工艺不同会产生不同含量的废料,其中含金废料有金板、金框、FPC金边料(软板)等。由于厂家废料是按大类区分,进我厂后,按物料含金量多少,经过分拣,金板分为内存条、金板、手机板三小类;金框分为红金框、薄金框、厚金框;软板分为点状金边料、条状金边料、碎金末等。分拣完后,品种增加,各小类物料含金量也不一样。考虑加工成本的因素,把含金量高的软板等物料定期由贵金属车间拨金,其余物料出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和财税[2002]142号文件的规定,伴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请问:我公司是否符合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答:《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这个文件,实际上是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的解释。
      财税[2002]142号文件中规定,“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也就是说,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必须是黄金交易会员单位,并通过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在该交易过程中由专业鉴定机构出具有效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因此,你公司是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