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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造成我公司每月开发票的收入总是与确认的收入不一致。这样做可能会有哪些涉税风险?
更新时间:2011年8月11日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在商品发出时就同时确认了收入及销项税额,并没有同时开票,因为客户并不一定都要求开发票,或者需要开发票的客户不一定当月就来开票。由此造成我公司每月开发票的收入总是与确认的收入不一致。这样做可能会有哪些涉税风险?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公司的现行做法是,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并不开具发票,而是根据客户的需要来开具发票,这属于以上条款中提到的“不列、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