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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该批货物的成本吗?
更新时间:2011年8月11日 
我公司为商贸企业,2010年12月购进一批货物,并于当月销售。由于未及时取得发票,当月将该批货物暂估入账。2011年1月取得该批货物发票。请问: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以扣除这批货物的成本吗?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该批货物的成本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应当凭发票税前扣除并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的成本费用项目,如果企业当年没有取得发票,但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该项成本费用可以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